年度天津市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为做好年度天津市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号)要求,现将本年度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专业类别
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共设以下10个专业: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申报人须根据本人专业工作实际,自行选择上述专业之一申报。
二、申报范围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本市经济系列职称评审。
(二)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三)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均可申报本市经济系列职称评审。
三、申报评审政策
(一)年度天津市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7号)执行。
申报人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中“政策一点通”栏目下“职称评审”-“高级职称评审”页面按照申报需求查询。
(二)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价方式为:国家统一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
(三)继续教育要求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申报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96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2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4学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申报人需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填报近5年继续教育学时情况。
(四)申报人近5年(资历年限要求)的年度考核结果需达到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人网上提交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申报期间自行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根据本人申报需求选择相应专业和评委会,按照政策及评委会材料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上传佐证材料附件。确认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账户进行审核。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和提交
1、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所提交申报材料中的学历信息、资历信息、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历年考核信息等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
2、对审查核实无误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赞成票达到总人数50%及以上的,确定为本单位拟推荐人员。
3、用人单位对拟推荐人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本单位推荐人员,通过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提交至职称业务主管部门。
(三)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和提交
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应再次审核申报人提交的各项申报材料,根据申报人的劳动关系确认权属,确认无误后通过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提交至评委会。
(四)评委会审核和接收
1、评委会对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申报和佐证材料是否齐全、单位岗位数额是否符合要求等。
2、评委会对申报人所提交申报材料不满足申报条件的,注明原因直接退回申报人;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充分的,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后退回申报人,申报人应按要求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经用人单位审核并提交至评委会再次审核,直至评委会最终接收。
(五)报送电子材料
评委会审核工作完成后,各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提交委托评审函和报评人员名册,评委会下载带职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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