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奖补类型,由相关主体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建委集中申报,区住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通过区住建委或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奖补对象及资金审核情况报区政府审议,区政府审议同意后按规定将奖补资金需求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奖补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程序预拨奖补资金。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预拨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至奖补对象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奖补资金,由接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市场化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申报,经审核符合奖补条件的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平台运营主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奖补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报使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支出项目中,市级部门支出项目由相应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报使用,区级部门支出项目由区住建委、区财政局按年度提出资金使用需求,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经全市汇总平衡后通过转移支付纳入各区资金使用预算。
第二十一条?奖补项目应由已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运营,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住房,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租赁住房;
(二)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或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以及单套(间)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租赁住房;
(三)未进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以及未进行开业申报的租赁住房;
(四)持续运营期不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以租代售、年租金涨幅超过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
(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二十二条 奖补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办理备案,按规定进行开业申报,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运营已满1年;
(二)运营的房源应全部通过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出租或将自有的市场化住房租赁服务平台接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三)不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及有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等明显市场风险,未因不按期支付或退还租金押金、发布虚假房源、违规诱导或强迫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等导致投诉率较高、引发社会信访稳定问题;
(四)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第四章奖补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中央财政资金奖补对象应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奖补资金,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奖补对象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不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奖补对象应建立资金申报和使用的详细档案,主动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中止、未按期完工或未按照申报规模实施建设的,奖补对象应主动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报告相关情况。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奖补对象应将拨付的奖补资金全额退还,区住建委应依法收回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职责做好奖补资金管理和分配,加强奖补资金监督检查,督促奖补对象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奖补资金。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奖补对象存在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应依法追索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应取消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管理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绩效评价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基〔〕66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同一房源不可兼得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奖补,且只奖补一次。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及已运营集中式租赁住房奖补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与本项目无关的餐饮、健身、娱乐等其他公共空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不少于”“达到”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支持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完)
本文来源: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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