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天津旅游 >> 天津旅游介绍 >> 正文 >> 正文

参加单位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

来源:天津旅游 时间:2022/5/17
北京哪家医院治疗白癜风最专业 https://wapyyk.39.net/hospital/89ac7_detail.html
曹某为甲公司销售经理。年6月,甲公司组织曹某在内的上一年度销售激励对象到杭州旅游。曹某在途中不幸突发疾病死亡。年9月,曹某家属何某、曹甲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曹某情形不符合48小时突然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何某、曹甲不认可人社局的结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曹某死亡为工伤。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谓视同工伤,是指该情形本不应属于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可能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按照工伤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在工作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给予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因工”。因此,一般来讲,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但《工伤保险条例》中上述条款的规定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体现了立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同时,为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又明确了职工适用该规定视同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应严格执行。本案中,曹某在单位组织的旅游途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分别向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故原告请求不予支持。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确实存在性质区别,实务中不宜无限扩大视同的工伤的范围,此点法院论证应属无误。案例中,曹某死亡情形如被认定工伤或被视同工伤,其必须满足的一个核心要素是曹某突发疾病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或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显然其不具备上述要件。同时,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强调的是受到“伤害”,而非疾病引起的死亡,故曹某的情形不适用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8.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答: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完成岗位职责,在家加班工作,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作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过程中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然应当视为工伤。可参考()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宋辉律师邮箱:hrlaw

.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a/324.html